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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3/16 发布人:admin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住建〔2012〕61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市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组织领导
  住建局成立住建系统建设工程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沈立新局长任组长,洪贤、许文漪、徐怿任副组长,局建工科、安监站、招标办、建设监察大队、市政科、绿监站、行政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治理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二、责任任务分工          
  (一)科室分工
  1.建工科、市政科:督促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关参建单位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组织专项检查时,根据《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提出的要求,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工作,加大治理管理力度;与企业签定年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中要包括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内容。
  2.招标办: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这一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并在合同备案时审核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3.行政服务科:负责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要求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有建筑渣土运输的项目工程还需提供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签定土方清运合同。
  4.建设监察大队: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执法检查,负责对违反《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5.安监站:负责对报建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对严重违规的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与报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告知承诺书;条件审查时将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监控环节之一。
  6.绿监站:负责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与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告知承诺书,加强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做好绿化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任务分工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根据自身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方案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
  3.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三、整治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地   
  1.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市区、镇区及主要道路的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墙或围挡(禁止使用单层彩钢板),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可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4.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
  5.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6.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设置围挡或围墙,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应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7.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8.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9.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10.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施工时,还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但洒水或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二)市政工程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房屋建筑工地”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2.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工地时,向地面洒水。
  (三)绿化工程工地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2.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
  3.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城市绿化带侧石边缘的堆土不得高出侧石。
  5.城市主干道及两侧绿地树穴应当充分覆盖。
  以上措施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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